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保人」,該如何合法免除責任? BY李宗憲律師


小美與阿明愛情長跑已3年,最近論及婚嫁。阿明有個夢,就是能開著自己心愛的車,載著心愛的人,全台走透透,看盡美景,吃盡美食!近來阿明看上了一款電視上日夜廣告的旅行車款,終於下定決心,買下了人生的第一部車。但是阿明只是個剛出社會的上班族,實在沒有辦法一次付清購車款,只能向銀行申請貸款,但銀行在審核阿明的年收入後,發現阿明資力不足,於是要求阿明提供「保證人」才肯貸款,阿明理所當然的請小美幫忙,小美為了男友阿明,也義不容辭地在借款契約上簽名,擔任債務的保證人。
但自從阿明有了新車之後,卻經常行蹤成謎,小美打電話經常不接,Line的簡訊也經常已讀不回,問小明去哪裡,小明也吱唔其詞,含混帶過,無法明確交待清楚。這引起了小美強烈的不滿和懷疑,最後在小美的明察暗訪下,才發現阿明迷上了網路交友,有車之後,經常帶著女網友出遊,小美一氣之下,與小明分手。說好的幸福,已悄然而逝。
雖然情已逝,但債還在!小美在車貸上擔任「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因為與小明分手而免除,小美該如何合法免除保證責任?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先想辦法拿到借款契約,審閱契約內容:
如果能拿到「借款契約」,就較能釐清自己要負的保證責任範圍。
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最主要的不同就是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的地位就等同於主債務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而所謂「先訴抗辯權」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簡單的說,也就是銀行要先向主債務人要錢,要不到才能找保證人要的意思!
二、採取以下之合法方式解除保證責任:
方法一:更換保人:
小美可以請小明去找其他有資力的人,作保人,以承擔小美的保證人責任,但是更換保人的前提是,銀行也要同意才行,如果銀行不同意,保人是無權單方要求銀行更換的,夫妻離婚或是情侶分手,都不成為可以向銀行請求更換保人的理由。
※如果銀行同意更換保人,小美要確認銀行已經確實修改原契約的保證人姓名或已將舊約廢棄另外訂立新約改成新的保證人。絕對不是在舊約上再加上一個新保人的名字,如果只是加上一個新保人,沒有將小美的名字除去,小美保證人責任仍然沒有解除。

方法二:先清償債務,再對小明求償
在銀行如果不同意更換保人,而小明又已不繳貸款的情況,銀行是有權利向保證人求償的。如果小美覺得自己的信用很重要,且經濟許可,可先清償小明還沒有還完的部分(假設是50萬),依《民法》749條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小美可在清償50萬元之後,承受這50萬的債權,向小明訴請償還

方法三:如果保證契約有定期,於期限到之後,要求銀行起訴請求
依《民法》752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假設小美在擔任保證人的時候,就事先銀行約定,只有保證小明前兩年的貸款。2年到之後,小美可以用存證信函通知銀行不再擔任保證人,並請銀行在一定期間(例如:30日)起訴請求,如果銀行不為請求,小美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方法四:如果保證契約未定有期限, 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定一個月的時間,請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
依《民法》第753條規定:「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假設小明車貸的期間是5年,5年到期後,小明還沒有還款完畢,小美可以用存證信函通知銀行不再擔任保證人,並請銀行在一定期間(例如:30日)起訴請求,如果銀行不為請求,小美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方法五:如果主債務已經釐於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假設銀行對於小明車貸一直沒有催討,經過15年之後,才發現這筆債權,向小明催討的時候,小明又已下落不明,轉而向小美求償,依《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742條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這時候小美可以向銀行主張請求權已經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免除其保證人責任。

三、像小美這樣的案例,時有所聞,大多數是夫妻或是男女朋友在關係好的時候,買了房子或車子,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一但離婚或分手,保證責任並不會因此而解除,這是需要建立的法律常識。
所以在擔任保人的時候,最好能將自己的經濟狀況考慮進去,衡量萬一對方沒有還款的時候,自己是否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以使自己陷入人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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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則留言:

  1. 李先生你好:我的情況跟上述主角小美是一樣的當朋友的車貸保人,我朋友的車貸連首期都沒繳現在車貸公司已寄存證信函到我家了,我自己也有車貸要繳,房租要繳,而且我的工作是有薪轉的我擔心會不會被扣薪呀?我要怎麼處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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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如果擔任連帶保證人,對方沒有繳是等同於主債務人,如果要維持信用,只能先繳清,再向朋友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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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好意思,我的案例有點複雜,當初購車時是男方說要買,但貸款用名子車主是我保證人是他,但購車時簽名是他代簽我的名子,這樣是否構成為造文書罪?而且如果現在車子付不出來我可否要求他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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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一、如果您當時同意男友簽名,就沒有構成偽造文書罪,因為偽造文書罪是要在沒有授權同意的時候,才會成立的!
      二、如果付不出貸款,因為您是簽約人,債主還是會找您清償!而男友是連帶保證人,也等同於債務人,銀行可以同時找你和男友要錢,到債務完全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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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律師您好:我的狀況也是車貸保證人,大該是十年前了。三四年前為了保住工作有償還一陣子,後來得知損友出獄,就請銀行去找債務人。前幾天又收到融資公司來電。請問您我有機會解脫嗎?原債權銀行已將債權轉售給融資公司,這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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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地位等同於主債務人,除非清償完畢,否則債權人可能是不會鬆手。一般融資公司都是可以談的,因為他們買不良債權的時候,都是以很低的折數買進來,所以在您確定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真實性之後,可以試著協商打折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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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律師您好:我也是屬於連帶保證人!我想請問當時車貸借款有簽本票(汽車融資說的)但我其實不太確定我到底有沒有簽...前男友也是斷斷續續有還沒還的,但他沒繳錢的話融資方又會打給我跟我說已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我問他能不能給我看合約內容我到底簽了什麼!一開始還不給我看後來他們說要寄給我也沒有...合約是在2015年底簽的!這是否代表著合約有問題?如果他們不給我合約影本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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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您可以告知對方,如果不給您看合約,就無法確定您是債務人,如果不是債務人,就沒有繳費的義務!就請他們去法院告,如果他們要去告,還是要把合約拿出來給法院,到時候您還是看得到,債務人要求看合約,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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