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藝人簽經紀約前應注意的5件事 BY李宗憲律師



  小妤有著亮麗的外表及曼妙的身段,因個性活潑,經常參與各種演出及歌唱比賽,也經常獲得不錯名次。打從在學校裡,就是眾人囑目的校園美女,一舉一動,都會成為校園討論的話題。
有天小妤在東區逛街,有一名自稱小宏的男子,拿出一張○○娛樂經紀公司的名片,問小妤有沒有興趣從事演藝工作,並約小妤到公司看看。到了經紀公司,小宏說:公司培養藝人的經驗豐富,絕對能幫小妤找到最好的機會,成為一流的大明星。小妤被小宏濤濤不絕,口若懸河的說詞打動,看著牆上滿滿知名藝人的照片,同意試試看。
這時候,小宏拿出一本密密麻麻的「經紀合約書」要小妤簽約,小妤在簽約前,應該注意什麼事,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李宗憲律師的法律小叮嚀:
一、 先弄清楚經紀公司的基本資料
在拿到名片的時候,先看看公司的名稱,到經濟部官方網站(https://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去查公司的基本資料,可以確認公司資本額、地址、負責人、成立時間等相關資訊,如果看到公司的成立時間很短(例如:1年之內)、資本額很低(例如50萬元)、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不同,或是登記地和名片上的地址不同的情況,都要小心注意,確認目前的經紀公司是不是不良人士用來詐騙的公司。
二、 經紀公司有沒有什麼成功的案例或是目前的演藝人員有哪些?
經確認公司的基本資料後,就要瞭解公司目前有什麼成功的案例。一般來說,比較成熟的經紀公司,比較可能會有成功的案例。而公司內部有哪些藝人,也可以進行了解,就算是公司裡會有許多藝人合影照片,也不代表這些藝人都是和公司簽約的藝人,有時候,只是剛好一起錄影,就順便拍下來的,可不要一廂情願地認為有合照的藝人,都是和公司簽約的藝人,還是要自己親自確認喔!
三、 經紀公司提供怎麼樣的資源
比較常見的經紀公司只是提供表演機會,從中抽取佣金。藝人在平常的時候就要有自己的才藝。而有些比較有規模有制度的,就可能會提供各種比較專業訓練,例如:美姿美儀、化妝、走台步、唱歌技巧或表演等。
但這些課程,因為公司找外面的老師來教,還是有費用的產生,這些費用,就看簽約的時候大家的約定,是要由藝人負擔還是公司負擔,或是比例分擔。
四、 經紀公司和藝人有沒有什麼糾紛
經紀公司和藝人間如果有糾紛,現在電子媒體相當發達,google一下應該可以找到相關新聞或資料,可以參考。但最主要還是要釐清雙方紛爭的原因是出自於哪一方。經紀公司和藝人有些糾紛在所難免,但要看糾紛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經紀公司積欠藝人款項,或是故意冷凍藝人,就可能需要小心。
五、經紀合約上應注意的條款
    1契約的有效期間
簽約的時間愈長,對經紀公司當然愈有利,但相對的,對藝人就愈不利。但時間太短,經紀公司也會考慮到投資無法回收,這部分都是需要雙方依照實際的情形去協商的。
但經紀公司簽下的如果是新人,一般合約期間不會低於『五年』,因為一般三年才是一個新人發展的高峰,而到了第五年,經紀公司一般才剛收回成本或者有少量回報。
    2經紀的區域
經紀公司當然會希望經紀的區域擴大到全世界。但這最主要看經紀公司有沒有全球經營的能力,如果公司沒有全球經營的實力,藝人又簽了這樣的契約,藝人如果要去大陸或國外發展,就要原來經紀公司的同意,不能去找別的經紀公司,否則就會構成違約,這對藝人的發展,就可能形成一個相當大的阻礙。
    3抽佣比例
較常見的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分」(即經紀公司分30%,藝人分70%),而一些當紅明星在約滿後續約時,經紀公司會主動降到「二八分」,甚至可能出現「一九分」的情形。這和藝人知名的程度有關,愈是當紅的藝人,因為收入高,就愈有和經紀公司協商的籌碼。
但經紀公司簽下的如果是新人,經紀公司可能就會提高到「五五分」或「六四分」。但有些經紀公司和藝人所約定的分成,是會分到的利潤會隨著藝人的知名度提高或契約的年度而有所調整,例如:第一至第三年「六四分」,第四年起為「五五分」,第七至八年為「三七分」等。
當然經紀公司要對一個新人進行包裝、宣傳和培訓必須投入大量資金,在藝人走紅之後才開始有回報,但最好是有調整的機制,對雙方會比較公平
    4違約的事由
       這要看經紀公司和藝人間的約定,有些條款會限制藝人在合約期間的私生活,藝人改變髮型、髮色、服裝都需要公司同意;有些公司為了要培養偶像型的藝人,會有「禁止戀愛條款」。禁止藝人在合約期間內談戀愛。有些條款在藝人生重病,無法履行合約,公司就可以立即終止合約,且無需向藝人支付任何賠償。
這些條款都是簽約時所要注意的,藝人簽約前都要審慎評估,如果真的覺的太苛刻,也可以再和經紀公司協商。
    5「違約金」或「解約金」的金額
       經紀公司有時候會在經紀約上訂下高額的「違約金」或「解約金」條款(例如:500-1000萬等),來確保藝人將來的履約,或是避免藝人和自己解約。有時候藝人簽約之後,也因為違約金的金額太過龐大,不是目前自己所能付擔,僅管條件嚴苛,也只好忍氣吞聲。如果契約約定太不合理,而經紀公司也沒有什麼實際的付出,在法律上也不見得就能站得住,也可以找到法律上解決方法。但在簽約前,違約金或解約金的數額,如果太不合理,也是可以和經紀公司協商調整的。
後語:
經紀公司和藝人間是屬於互相依存的結構,經紀公司在藝人還沒走紅前要進行包裝、宣傳、培訓、安排好的演出機會,必須投入大量資金。而藝人走紅之後回報經紀公司應有的利潤,也是應當。
只是經紀公司和藝人間的契約約定最好還是保持彈性,可以依照實際情況調整,才能保持平衡。如果經紀公司在藝人開始賺取大量利潤,回收了成本後,也能讓藝人一起同享利潤,大家也比較能合作愉快。如果經紀公司還是堅持依照契約不合理的約定,只給藝人很少的比例,無法讓藝人共享成果,當然藝人就會有所不滿,雙方就會開始有嫌隙,容易產生糾紛。
經紀公司與藝人間能互利共生,共創雙贏,才是良好的心態,合作也才能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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