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遭受網路霸凌怎麼辦?BY李宗憲律師

小美是個亮麗又聰明的女大學生,在校不論是功課或是社團活動,都表現十分亮眼,當然也少不了眾多的追求者。在眾多追求者中,以阿亮最為積極,除了早餐限時專送,下課後的温馨接送,更不時地在小美心情低落的時候,出現在小美身旁,作小美傾訴的對象。最後終於成功擄獲小美的芳心,但是在兩人交往一陣子之後,小美才發現阿亮的占有慾極強,只要一有男生靠近小美,阿亮就會忍不住發脾氣,兩個人免不了一番爭吵,最後小美終於無法忍受,對阿亮提出分手的要求,但是阿亮還是無法忘情於小美,每每向小美要求復合,但是小美心意已決,在分手後接受同科系的學長大雄的追求,開始另一段戀情。
就在小美與大雄交往的一周後,在小美的facebook和學校的網路留言板上,即有不明人士宣稱小美在學校外的交遊複雜,下課後在酒店兼差上班,目前由一名富商包養中。
因為這些言論,導致校內的同學,對小美紛紛投以異樣的眼光,在背後指指點點,造成小美莫大的壓力,甚至數度前往精神科求醫,已出現輕度憂鬱的情形,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好在有學長大雄的耐心陪伴,才沒有發生遺憾。最後由阿亮的室友口中得知,這些不實的言論,都是阿亮因為小美不願意與她復合,由愛生恨所為的報復行為,小美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搜證
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論是提出「民事請求」或是「刑事告訴」,搜證是一開始最重要的工作,而且關係到日後權利是否有辦法申張,因為依法原告是要負舉證責任的。
關於網路上的惡意攻擊,先不要急著回應,把惡意攻擊的網頁內容先完整保存下來,才是首要工作有時候太早回應,可能攻擊者就會把網頁內容撤下來,反而失去了存證的先機
電腦的操作上
如果您使用的是windows的作業系統,有一個非常好用的搜證的利器,可能大家都沒有注意到,就是「螢幕擷取畫面」這個功能。可以利用 PrtScn +FN鍵這個簡單的方法,當您按下此鍵時,就會將螢幕影像複製到剪貼簿,您再把影像貼在WORD上,作編輯的動作,就可以輕易地完成搜證工作。
在某些鍵盤上,PrtScn 鍵可能會顯示為 PRTSCPRTSCN 或類似的縮寫。而沒有 PrtScn 鍵的某些膝上型電腦可以使用其他按鍵組合來擷取螢幕,例如 FN+Insert
在手機的操作上
也有相同的「螢幕擷取畫面」功能, iPhone就是『電源』鍵+『Home鍵。
Android手機可能是『電源』鍵+『Home』鍵(例如:例如HTC Desire),也可能是『電源』鍵+音量向下鍵(Sony、華為、LGSamsungHTC ButterflyM8等型號手機,各種手機品牌不同,都可以試試看。
「擷取螢幕畫面」、遊戲、網頁文字或是語音對話,都最好完整紀錄,並將所有可以收集到的對方資料也找出來,並照順序歸檔,如果有網址最好也記下來,之後再將檔案存到隨身碟當作證據

二、  提出刑事告訴
依照《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可依上開法條提出刑事告訴。
(一)製作書面
搜證完成後,先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寫下來,何時發現?如何發現?對方的身分是否知道?或是有可能犯案的對象是誰?等細節一一述明,交待的愈詳細,愈能協助警方及司法機關來快速偵察犯罪,釐清事實。筆錄的製作也會更加順暢,如果將來有委請律師,也會方便與律師討論。
(二)報案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目前實務上見解犯罪地,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而又按藉由電視、報紙之報導將不實之言論散佈全國各地,使人名譽受損,各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18號、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裁判意旨參照)
所以依目前實務的見解,報案的受理機關可以是我方「上網地」的警察局、或是有管轄權的地檢署報案時記得帶上身份證、整理的書面及相關證據!報案時會製作筆錄,最後會確認資料、筆錄並簽名,領取三聯單即完成報案手續。
(三)前往地檢署協助檢察官釐清案情
如果警察局調查完畢後,就會將案件送往地檢署,地檢署會以告訴人身份發傳票傳喚我方及對方(被告身份)到地檢署釐清案情。
(四)前往法院參與審判
如果檢察官起訴對方之後,案件會移送到地方法院,法院會以告訴人身份發傳票傳喚我方及對方(被告身份)到法院釐清案情,由法院來認定對方(被告身份)是否構成犯罪及刑度輕重。

三、  請求民事賠償及回復名譽
依《刑事訴訟法》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而《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對方的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查證後屬實起訴後,我方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就可以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請求對方(被告身份)回復我方的名譽(例如登報道歉、在網路上發表「道歉聲明」)及賠償名譽上及精神上之損害。


四、  律師能如何幫我
(一)  釐清案件事實
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法律及實務上有一套標準,有時候會和我們生活上的認知會有一段差異,當事人主觀上所認為的犯罪,在法院審判時不一定會構成犯罪。如果在明顯不能構成犯罪的情形而跑去提告,除了浪費自己的時間,在不起訴之後對方甚至可能反過來對我方提起誣告的告訴,雖然對方提告誣告罪不一定會成立,但相對地也會造成我方將來還要跑法院的困擾及訴訟風險,所以在提告前先把資料與專業的律師討論過,經過律師的專業判斷之後再來決定是否要提告,能夠有效的降低訴訟風險,會比較保險的作法。
(二)  製作書狀
有律師幫忙製作書狀,能將犯罪事實完全呈現,去除不必要的贅言,並將證據有系統的並配合書狀,讓警察或司法機關在犯罪偵查能夠透過律師專業製作的書狀對犯罪事實及我方訴求一目了然,快速進入情況,加快偵辦的速度。
(三)  協助至警局製作筆錄
警方一般都會尊重律師的專業意見,有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警方在態度上會比較溫和,如果遇到警方在法律上有不太瞭解的部分,律師也能當場協助說明,明確記載於筆錄上,一方面可以協助警方辦案流程順暢,也可以以避免警方錯判事實而產生不願意受理的情況。
(四)  於地檢署及法院開庭時到場為您主張權益
一般民眾平常幾乎不太可能進出法院或地檢署等司法機關,所以就算提告,前往司法機關,都不免緊張,甚至有些人會講不出話來,或者是講的不是法律上的重點,陳述過於分散。
有律師協助,就能針對重點,一一回覆檢察官及法官的問題,如果有些法律上的問題不知道要怎麼回答,還可以直接請律師代為回答。
(五)  協助與對方協商賠償金額
到底應該要求多少賠償?開太高,和解不容易成立。開太低又不足以彌補損害。賠償數字是一般人難以決定的問題。律師可以針對犯罪造成的損害、對方的經濟情況、實務上的見解及辦案經驗,協助與對方就賠償金額早日達成共識,避免不必要的時間及精神浪費。
(六) 達成和解後製作書面之和解文件
製作和解書面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有時對方只付前面幾期,等地檢署不起訴或法院不受理判決後,就不再繳納,製作和解書面就要將這些相關的條件考慮進去,以確保障我方能順利取得所有的賠償之金額。
結論:
隨著直播平台例如:17Live.meUPMeMe等的快速發展,網路主播藝人也成為新一代的網路新貴。但網路的發達,不實的言論散佈的速度也更容易快速漫延,曾有藝人因受不了網路上的惡意言論攻擊而輕生的案例,一條年輕寶貴之生命即因此隕落,令人不勝唏噓,可見網路上惡意不實言論的散佈會對藝人朋友們名譽及演藝生涯造成強大的殺傷力,而法律上的保護,也就相形重要。
網路上的惡意攻擊言論,雖然可惡,但些流言蜚語畢竟是一時的、短暫的。透過法律來保護我們的權益,還我們清白,會是比較好的作法,只有過不去的心情,沒有過不去的事情,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切勿因為一時流言蜚語就想不開輕生,留下珍惜我們的家人及朋友。人生活得更精彩、更成功,才是讓對方後悔的最好方法!

延申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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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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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簡介:http://www.tzungsen.com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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