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要聲請「易服勞役」?還是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by李宗憲律師


    小王因停車糾紛與鄰居小李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小王臉上被小李打出了二個黑眼圈,而小李則被小王打到肋骨斷三根,由於雙方都有受傷。所以互提出傷害告訴,開庭時,兩人仍是針鋒相對,互不相讓,也無法達成和解的共識,最後檢察官只好將兩個人起訴,後來因為小李傷勢較重,法院判小王二個月徒刑,小李一個月徒刑,兩個人都可以易科罰金。
小李由於家中的經濟況比較好,選擇繳納罰金。但小王剛失業不久,又判得比較重,實在是繳不起罰金。雖然法律上有「易服勞役」和聲請「社會勞動」的規定,但不知道「易服勞役」和聲請「社會勞動」有什麼不同?又該如何聲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您怎麼辦:
一、「服勞役」和「社會勞動」有什麼不同
(一)服勞役:
依《刑法》第42條的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466條的規定:「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
所以「服勞役」是對於無法繳納罰金的人,到「監獄內」從事勞動折抵罰金的意思。入監其間不能自由外出,實在是和「入監服刑」差不了多少,只是名稱比較好聽一點而已
(二)社會勞動:
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的規定:「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規定:「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2項的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社會勞動」是自 98 9 1 日後才開始實施的制度,雖然具有處罰性質,但是透過在監所「外」勞動的方式來折抵罰金,可使無力繳納罰金可兼顧照顧家庭及延續既有工作,不用入監,是更為人性化的作法
簡單地說,雖然「服勞役」和「社會勞動」字面上看起來都是付出勞力,但重點是「社會勞動」之在監牢外面,而「服牢役」是在監獄裡面,兩者光是身體的自由的程度,就差了十萬八千里,對於需要維持生計或照顧家人的被告,兩者可是天差地別,選擇「社會勞動」無疑是較為有利的,千萬不要混淆了
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資格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這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
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罪,而且法院判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於判決「主文」上記載「得易科罰金」,才有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資格。
三、如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符合聲請資格者要準備聲請文件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聲請,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核准易服社會勞動,獲准者即可直接到觀護人室報到面談並告知行政說明會時間,準備執行社會勞動。如果檢察官不核准,還是要繳納罰金或入監執行。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案件檢察官都會准許「社會勞動」。大部分的案件檢察官都會給被告機會,但如果是累犯,或是犯罪後態度不佳的被告,檢察官認定必需入獄服刑才能矯正行為的,檢察官也可能不准,所以到地檢署聲請服「社會勞動」的時候,請務必拿出最好的態度,讓檢察官認為沒有入獄的必要才可以。  
四、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要準備哪些資料
    (一)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
(二)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
(三)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四)體檢表:除一般體檢外應包含胸部X光篩檢(勞工體檢表即可)
(五)一吋之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六)其他文件資料: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歷證明文件、技職證照證明文件。
五、因為常有民眾收到執行通知書後,向李律師詢問無法繳納罰金的後續執行問題。所以雖然是個法律小常識,李律師還是覺得有必把「服勞役」和「社會勞動」之間的不同跟各位分享,以免民眾產生混淆,導致後續不利的執行結果。
其實在執行通知書上,都有記載著執行股的電話及案號。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收到地檢署的執行通知書時不要怕,依照通知書上面的電話,打給執行股的書記官,報上案號,問書記官該準備哪些資料,該怎麼聲請,只要態度良好,相信書記官們也會很願意為民眾解答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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