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遇到仙人跳怎麼辦?BY李宗憲律師

小明在酒店認識了一小姐,小姐在假日的時候假意約他出來喝咖啡,問他要不要從事性交易,小明不疑有他,到旅館的時候,小姐先要求他去洗澡,等他洗澡的時候,已經在隔壁房埋伏已久的集團成員,立刻衝進房間來,一群人蜂擁而上,把他壓制在床上,並用槍指著他,宣稱這個小姐是他的妹妹,問他要做什麼?要怎麼解決?先是把小明皮夾內的金錢搜括一空,再逼問他提款卡的號碼,另外把信用卡拿去刷現金,逼他簽下的本票,然後拿他的汽車鑰匙去把車上的電腦拿走,差一點還把車開去當。臨走前,還拍下他的裸照,並且把手機的SIM卡折斷,威脅他不准報警,否則就會對他報復,手段可說是十分兇狠惡劣。過程中,小明受盡了不為人知凌辱,等到這批凶神惡煞都離開後,他才從旅館離開,邊走邊發抖,不知如何處理,打電話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穩定心情:
首先要冷靜下來,一般遇到這樣的事,當事人的心情都是十份忐忑不安的,而且發生這樣的事,一時間也無法對家人或是朋友坦白陳述,心中的壓力真的是很大,但是不管如何,先深呼吸,讓自己從恐懼中安定下來。
二、報警:
有很多人遭遇過這種事,第一個想法就是息事寧人,但是也可能因為你的姑息,會造成下一個受害者,而且這些集團犯罪的人,通常都會要被害者簽下本票或是拍下裸照,就算你想息事寧人,他們還是會食髓知味地一再向被害人索求金錢,到被害人無力負擔為止,與其如此,還不如一開始就報警,由警方來介入調查,而一般警方也會很尊重被害人的隱私,不會向被害人的家人朋友透漏相關事實。
三、搜證:
1、提款記錄:
如果加害人有用被害人的提款卡提款,一定會留下記錄,請警方記得向銀行去找出提款機的錄影,來確認犯人。
2、刷卡記錄:
如果加害人用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也是可以從刷卡的地方找出加害人的地緣關係。
3、通聯記錄:
由通聯記錄反查,也可以知道打電話的來源,來確認犯人的身份。
四、最後這個犯罪集團還是被緝獲,而且被以《刑法》第330條論以「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的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現在不論是約人的酒店小姐,或是參與仙人跳的犯人,現在都已經被關監獄中服刑,最後有一個在逃的犯人,竟然因為交通車禍而被緝獲,正可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李宗憲律師也想藉此案例,提醒各位朋友,各種外在的可怕陷井,都是包覆著美色的糖果外衣,這只是其中的一種態樣,一念之間,可能就把你原有的美好人生毀於一旦,色字頭上一把刀,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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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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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1. 您好! 最近我弟弟也遇上了仙人跳, 情節跟您所敘述很像, 酒店認識, 假情假意, 我的傻弟弟還認真且和對方並讓對方在摩鐵開房間時拍了照, 現在對方女子稱懷孕, 另一位自稱是她哥哥的人要我弟弟給交代, 陸續給了兩次錢, 還壓著他簽本票! 星期一, 對方一票人明目張膽的在白天到我家工廠來找麻煩, 開口要兩百萬台幣, 據我母親說, 有車手載著他們幾個人來, 還提及有號人物往返於臺灣及廈門, 過程中由於被我家不了解狀況的客戶看到, 他報了警, 而這些人經外面的車手喇叭聲提醒, 看到警察後即快閃... 但是他們並沒有就算了! 還約定今天見面談判! 在諸多考量下, 我家大人傾向私下解決, 畢竟我們在明, 對方在暗, 若我們報警處理, 處理的乾淨就沒事, 但.....若反而激怒對方的其他同夥, 我們是個明顯的目標, 實在是擔心反而危險! 雖然我主張報警, 尋求正義的力量協助, 可是我也真的擔心那黑暗的力量會危及我家人的安危! 請問我們到底該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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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些設計仙人跳的人,都是掌握一般人不敢外揚的心態,一而再,再而三的勒索。一般人都是怕激怒對方,不敢報警,就此陷入一個無底洞中,直到被榨乾之後,才來尋求援助。事實上,反而是報警或是提出告訴後,地檢署或是警方會開始調查,有時候會把這些人收押。反而是報警之後,這些人可能會因為目前被司法單位掌握,而不敢造次。所以,勇敢挺身而出吧!和警方好好配合,一舉偵破這些犯罪集團,不然不知道還會有多人受害呢!
    願您的弟弟一切平安!能順利渡過此次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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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好 李律師我弟弟的情形不太一樣最近剛發生 他是遇到之前LINE就認識的女孩子
    後來因為沒長聯絡~有一天這女孩子心情不好找了我弟弟 要我弟弟陪她出去~但我弟弟
    算單身很久也想說只是的朋友.後來那位女孩子說要到旅館去~我弟弟也沒想那嗎多
    就陪她去~可是事請就發生了 我弟弟去洗完澡 然後躺在床上看電視 然後那女孩子也洗號澡出來陪我弟弟在那看電視 過了兩分就有兩位男子衝進來~恐嚇我弟弟要怎嗎處理 當下我弟弟也沒跟他發生性行為 後來因為身上現金也沒那嗎多 但對方也沒毆打她.可事恐後他回去拿幾萬出來交換 就近來錄影影片..我弟弟也有點害怕~因為這樣怕被家人知道又不敢報警 但事事後對方也沒在來恐嚇我弟弟取財 想問李律師 如果這樣可以告他什嗎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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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依《刑法》第328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去報案告強盜罪。
      如果對方有帶兇器的話,就是加重強盜罪,罪更重!
      如果沒有對方的資料,可以先把女孩子告進去,女生雖然沒有行搶,但算是強盜罪的共犯。
      從女孩子的身上就可以找到其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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